小編哭哭:

小編看完這篇文章後,真的越來越感覺國家的很多政策都是幫助富人如何省錢,而非幫助我們這些平民百姓呀!!

為啥小編會這樣認為呢?讓小編來哭一下:

 

1. 目前擬定的第一級距是2000萬以下服務費不得收取超過成交價的6%,問題是2000萬以下本來就算是占台灣房地產買賣的最大比例,相對也是自住客及首購族群最多的級距,因此小編相信這對於真正會感覺"服務費是種負擔"的自住客跟首購族來說真的沒有甚麼差別。

 

請記住,這些人可能是能省個1萬對他們來說就有很大的幫助的人呢!問題是這新的措施一點也沒有減輕他們任何壓力。對房仲業者來說,其實可以相信他們一點也不會怕,畢竟2000萬以下的成交案件本來就是最大宗。

 

2. 第三個級距是6000萬以上的服務費不得收取高過成交價的4%,這個幅度就有一點點感覺了,但是!!一般自住客跟首購族群裡面是有幾個買得起6000萬以上的房子,買得起的那群人會是甚麼人我想不用小編提出來大家也猜的到,政府幫他們省個幾十萬真的有差嗎?

 

3. 目前擬定最低是4%,小編真的認為還是不夠多,如果能夠降到3%甚至更低但不會讓仲介業者倒光光的前提下,不是更好嗎!!

 

4. 其實訂定級距不是不好,只是小編覺得應該要改一下,比如說2000萬以下的不得超過4%,2000萬~6000萬的不得超過5%,6000萬以上的不得超 過6%,這樣子才會感覺對社會大眾更有幫助呀,反正那些買得起6000萬的人,真的會覺得那對他們來說僅是"一些些"而已的服務費會有差嗎??

 

【中央通訊社/YAHOO新聞20120512】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2日電)內政部研擬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將目前仲介收取服務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改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今天表示,目前草案已進入預告修正階段,待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公布施行。

內政部於民國89年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以來,許多仲介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至2%服務費的不成文行規。

 

      業者收取服務報酬時,往往未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的差別,導致在房價高漲地區,服務成本並未驟增的情況下,業者仍收取5%至6%的服務費,有民眾認為不合理。

 

      經多次開會研商,內政部擬修改「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內政部預告修正的草案規定:

 

1. 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

 

2. 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逾2000萬元至6000萬元部分,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5%。

 

3. 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逾6000萬元,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4%。

 

4. 至於租賃案件,草案規定,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1個半月的租金。

 

      蕭輔導表示,監察院認為現行仲介服務費收取方式不合理,主張應採累退式,內政部經邀仲介業等團體開會研商後,取得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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